南京市楹联家协会吟诵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定名为“南京市楹联家协会吟诵专业委员会”。本委员会是由南京市吟诵传承者、研究者、教育者、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南京市文联主管的南京市一级协会南京市楹联家协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上级协会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政府社会团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联络南京各界人士和社会团体,抢救、研究、传承、宣传、发展、推广中华吟诵,从而为弘扬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委员会遵照我国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开展南京吟诵的采录、资料收集和整理、汇编工作;
(二)开展吟诵理论、吟诵教学的相关研究工作;
(三)建设南京吟诵资源平台,为吟诵学习者、研究者提供基础学术资料;
(四)搭建南京吟诵的学术文化交流、展示平台,开展南京吟诵的相关活动。
(五)开展吟诵教学实践,促进南京吟诵与语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相关学科的融合;
(六)与各地吟诵相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促进不同地区吟诵的交流和传播。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
凡年满16周岁,有志于为南京吟诵的抢救、研究、传承、宣传、发展、推广工作做出贡献,赞成本委员会章程,积极参加本委员会活动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委员会批准,均可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管理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委员会批准,终止其会员资格,回收会员证;本委员会对不再适宜作为本委员会会员者,经集体讨论,可以用适当方式宣布除名。会员在会员证有效期过后,如2年内未主动缴纳会员费或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有权提出有关建议并且监督本委员会工作,有权优先参加本委员会主办的各项活动,以及符合本委员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义务:履行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积极参与本委员会活动,分担本委员会各项任务,尽可能为本委员会做出贡献;按期缴纳会费;以及符合本委员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三)坚持公益宗旨: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公开发表不正当言论者,后果自负。